关于规范职工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暂行规定

丹凤县职业教育中心

关于规范教职工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暂行规定

 

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,规范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和上级党组织、纪检监察机构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教职工是指学校全体教师和学校领导干部。

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嫁娶等事宜,是指教职工为本人或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(含具有扶养、赡养关系的亲属)等操办的,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婚丧嫁娶等事宜,以及以生日、贺寿、乔迁、晋升、获奖、调动、升学等事宜。

第三条 学校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,带头执行有关规定,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时要移风易俗,摒弃陈规陋俗,倡导婚事新办、丧事简办,要切实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,做勤俭节约、树文明新风的表率。

第四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,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:

(一)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,不得收受管理监督和服务对象及有业务关系往来的单位、个人礼金礼品,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;

(二)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等事宜以权谋私,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,违规使用公共资源、占用公务车辆,不得干扰、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工作、教学、生活秩序;

(三)本人及近亲属过生日、迁新居、职务升迁、上学等喜庆事宜,原则上不准宴请近亲属以外人员;

(四)不得利用职务影响为其他教职工操办婚庆事宜;

(五)严禁大操大办,铺张浪费,不准搞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;

(六)其他类似事宜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。

第五条 实行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制度。

(一)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:时间、地点、规模和邀请(参加)对象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;

(二)操办婚庆事宜,应提前7个工作日填报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表,并领取《提醒通知书》

(三)操办丧葬事宜,应先向学校口头或电话报备,并及时填写报备表;

(四)校科级领导应向科教体局报备;

(五)中层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应向学校办公室报备;

(六)一般教师向学校工会报备。

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学校应当调查核实:

(一)应报告而未报告的;

(二)不如实报告的;

(三)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在校内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;

(四)收到信访举报的;

(五)上级部门要求核实、调查的;

(六)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。

第七条 对违反规定,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大操大办、借机敛财的教师,视情节轻重,给予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;严重违纪违规的,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律处分。

第八条  党员干部要把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、组织生活会、述职述德述廉等报告的重要内容,主动自觉接受监督。

第九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。

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20253月15日